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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设立

       申请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来源:低碳工业网 阅读量:11367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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